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山湖,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505241982********,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被告人陈山湖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山湖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被告人陈山湖分别租下贵港市港北区**大厦**室、贵港市港北区**栋**单元**室和贵港市港北区**街**栋**室作为窝点,以经营贵港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幌子,以“***彩票”和“***百家乐”网站作为网络赌博平台,招揽了郑某某、胡某某、李某甲(三人已判决)做为管理人员,招揽了易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人事管理、温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后台客服帮赌客上下分,陈某甲、谭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四人已判决)与苏某某等十六人(另案处理)作为推介“***彩票”和“***百家乐” 赌博网站的业务员,通过微信社交软件拉拢赌客参与到公司开设的“***彩票”和“***百家乐”赌博网站的上的“北京赛车”、“百家乐 ”、“重庆时时彩”等游戏内进行网络赌博,达到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并从而从中牟利的目的。2018年3月1日至4月30日,被告人陈山湖与郑某某、胡某某、李某甲等人利用“***彩票网”等网络赌博平台吸收赌资总额为人民币1005922元,给赌客赔付的金额为人民币741963元,获利人民币2639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电脑系统截图、银行流水清单、微信转战流水、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账簿、会员充值、提款记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前科材料;2、证人证言:郑某某、胡某某、李某甲、陈某甲、谭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易某某、苏某某、卢某某、梁某甲、庞某某、陈某乙、李某乙、黄某某、陈某丙、甘某某、蔡某某、钟某某、梁某乙、李某丙、周某某、陈某丁、潘某某、吴某某、任某某、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山湖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山湖以营利为目的,招揽了郑某某、胡某某等人,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吸收赌资总额为人民币100592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山湖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山湖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玲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山湖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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