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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1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11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在其经营的惠阳区**镇**村委会**村**号小店院子中,提供赌博工具,供参赌人员打麻将和进行“牌九”赌博,并从中抽取水钱。2019年11月2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涉嫌被告人陈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现场缴获赌博工具牌九牌两副及赌资14646.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表示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佳铭 

2029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4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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