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街镇**里**村**村**号。现住址浙江省**市**街道**村**西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发的“永康十三水”软件可以进行线上赌博的情况下,成为该公司的代理人员,向他人推广“永康十三水”软件及其个人专属邀请码,招徕参赌人员使用该软件在平台上进行赌博。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参赌人员在平台上充值购买“钻石”的方式非法获利,陈某某以参赌人员在平台上充值金额按比例提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9765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全部退出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账户明细、业务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收入金额明细表、划账金额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劳某某、王某某、华某某、冯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微信支付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莫文超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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