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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诉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农场。被告陈某某曾因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于2000年11月15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8月26日被假释,考验期自2011年8月26日至2013年4月20日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响水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雇佣宋某某等人站小岗,先后在响水县**镇**村*甲组汪某某家、*乙组程某某家开设赌场,以麻将牌斗牛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余元。2018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汪某某家开设赌场供孙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沈某某、张某某、邱某某、周某某等多人赌博时被响水县公安局查获,被扣押赌资人民币52305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赃款人民币24000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祖伟

2019年1219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苏省滨海县**镇**农场,联系电话:18762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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