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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住霸州市**乡**村,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郝某某(已去世)组织的“小汽车”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后发展李某某(已判刑)成为其代理,从2017年4月至7月,李某某收取参赌人员638630.88元赌资后转给陈某某收款账户,陈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一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峰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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