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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3422号

被告人某甲,女,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3231970********,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曾因赌博于2013年l2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于2014年12月26日释放;因赌博于2016年2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至2020年5月1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乙(拘留在逃)利用手机“乐清麻将花”APP软件内建立的茶楼,组织参赌人员以武汉虫草花麻将五毛一分的方式在茶楼内进行赌博,并从每局的大赢家处抽取10元作为头薪。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在开设赌博群的情况下,仍作为该茶楼的管理人员及拉手,先后将陈某丙、陈某丁、黄某甲、林某某、黄某乙等十几人拉进茶楼进行赌博。至2020年5月13日止,被告人陈某甲参与期间,该赌博茶楼共抽取头薪105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大赢家次数汇总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释放证明和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陈某丁、黄某甲、林某某、黄某乙的证言、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财生

    检察官助理:郑  蝉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系统移送。

3.随案移送涉案手机壹部(存于温州物证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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