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建德市**镇**村**幢**单元**室。2006年4月24日因盗窃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鲁某某(已判决)经他人介绍,注册“建德麻将”手机网络游戏并申请成为该游戏平台代理,后鲁某某伙同其丈夫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创建微信群宣传推广麻将游戏,管理微信群,让进群成员绑定代理邀请码,在游戏中开设“房间”用于组织招揽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及获取平台返利。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90110元。
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手机内容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金某某、戴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员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富鑫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的处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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