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8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曾因赌博于2016年7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被该分局变更决定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上旬,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在舟山市定海区道头菜场6-7号震坤烟酒超市、道头菜场21号烟酒超市内分别设置、管理“老虎机”各1台,供他人赌博,并获取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1000元。
经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鉴定,上述2台“老虎机”机型、机种、电路板具有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吴某某、贾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电子设备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勘验笔录及照片等;6.电子数据:电子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鲁婧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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