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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诸检刑诉〔2019〕15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北省崇阳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李某某(已判决)的下级代理,通过“彩天下”、“万森”等网络赌博平台发展下级代理和招募赌博人员参与赌博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9.5万余元。

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团队报表,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远程勘验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陈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537457***;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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