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址。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初,被告人陈某某接受上家委托,找到何某甲(已判决)作为“****”(http://*****.com)的赌球网站下级赌球代理,并给何某甲赌客有效投注额的1.7%做提成,教其如何登录和创建赌客账户。何某甲遂承诺以0.88%的返水找到林某甲做赌客,2018年6月12日前后,林某甲用何某甲提供的赌博网站账户开始参与赌球,每周一结算一次,至2018年6月21日,何某甲陆续通过微信向林某甲转账盈利款共7笔合计人民币34645元,陈某某收到上家现金28000余元后,共计向何某甲转账20114元,其余自己留存。此后,林某甲输款达300000余元。
2018年6月30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何某甲等人在林某甲所居住的南山区**路**公寓出口将林某甲带走商量还赌债,后将林某甲带至惠州市惠城区***小区附近,让林某甲筹款,当日23时许,公安机关到场解救林某甲。2018年1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人员指纹卡、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账单、还款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林某甲、林某乙、许某某、何某丙、何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代理赌博网站并接受赌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靖宇
(院印)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