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37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O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上界区****花园**座**,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苑**栋**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日、2019年5月57日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初,被告人陈某某雇请贾某某、何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其管理位于本市福田区****商场二楼共享棋牌室供他人赌博。贾某某、何某某根据每桌麻将赌博的数额大小为该赌场分别抽取每5小时480元、600元、800元。被告人陈某某与贾某某、何某某、田某某(已判决)加入该赌场微信工作群共同管理该赌场,另由贾某某、何某某、田某某(已判决)等人召唤他人进入特别组建的赌客微信群,以拉拢赌客到该赌场赌博。
2018年5月27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赌场抓获被告人何某某、田某某、贾某某,同时查获参赌人员6人,缴获筹码若干。公安机关从贾某某处缴获用于存放“水钱”的中国银行卡一张,冻结了该账户内的人民币65078.99元,其中“水钱”人民币33484.00元。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福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同案犯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贾某某、何某某、田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建军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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