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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9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学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城**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到2020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手机下载境外“**体育”网络赌博平台并成为代理,先后发展的赌客66人,获取“**体育”网络赌博平台返还的佣金共计412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手机、宣传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手机微信截图、转账截图、调取的银行账据、学籍证明、被告人及见证人身份信息等书证、物证;2. 证人朱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代理境外赌博网站发展赌客参赌,收取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建 翔

检察官助理:谢文慧

2021年0122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关押在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换押证》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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