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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衡东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地:衡东县**镇**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手机“闲聊”通讯软件组织曹某、康某某、廖某某、罗某某等人通过棋牌类游戏软件“衡东六胡抢”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该游戏软件以一分为一元,16局或8局为一盘,打完一盘后由参赌人员中的大赢家(每桌4人)将输赢情况截图发至“闲聊”通讯群内,输家通过红包支付的方式支付金钱给大赢家,每一盘的“大赢家”支付8元或4元房费给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每一盘开设房间需要购买4元或2元房卡费,每一盘抽水获利为4元或2元,该群内最多时的参赌人员达120余人。2019年4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衡东六胡抢”软件组织赌博从中获利七万五千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已退赃款4万元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数据统计表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已部分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琼

检察官助理:杨凡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电子证据光盘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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