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1********,湖南省南县人,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为南县**镇**村**组。2016年10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智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至2020年5月1日止)。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国际MALL购物中心5楼长沙市芙蓉区**购物中心**楼经营“熊猫座**互娱空间(又称“哈林虎”)游戏厅”。为获取非法利益并逃避查处,2019年2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在其门店内一偏僻处先后设置多台具有退分功能的赌博游戏机,允许李百科李某某(已判刑)在游戏厅内买卖及退换游戏币。李百科李某某向游戏厅购买游戏币,游戏厅另外赠送李百科李某某一定数量的游戏币(折算利润为5%左右),然后,李百科李某某在游戏厅内以原价卖给赌客,赌客退分时,李百科李某某再以现金按游戏币价格的95折向赌客收购其所赢的游戏分值。通过上述方式,陈某某可以赚取卖给李百科李某某游戏币的利润,李百科李某某可以赚取10%的利润。
2019年7月17日2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游戏厅,在现场抓获8名参赌人员,当场收缴4台“拳皇风云-水浒传”、1台“幸运财神”(4座)、3台“动物跑跑车”(每台双座)、4台“彩票机”、2台“空中决斗”、2台“决战万圣夜”、2台“跑跑卡丁车”(实为“打鸟机”),上述18台30座游戏机经鉴定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经审计,李百科李某某在此期间向“熊猫座**互娱空间(“哈林虎”)转入资金166830.50元用于购买游戏币。
2019年12月30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长沙市芙蓉区**路长城**公寓大堂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查询证明、搜查、扣押经过、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周小军周某某、余幼平余某某、曾志辉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李百科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微信转账记录截图;5.《司法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设置具有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历玉换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5.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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