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5〕2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8年开始,黄某甲(已判决)先后组织黄某乙、黄某丙、黄某己、黄某庚、刘某甲、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壬、黄某癸、黄某子、黄某辛等人(均已判决)及被告人陈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公厕附近和**村巷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该赌场以开“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开赌时在赌场铺一张印有“大”、“小”等字样的塑料纸,赌客押下赌注后,将三颗骰子投入一个玻璃缸中,骰子点数和10点及以下为小,11点及以上为大,押大或押小赔率1:1,押具体点数赔率1:4至1:40不等,赌客押中就赢赌注相应倍数的钱,押不中就输掉所押赌注,但出现“围骰”(三颗骰子点数相同)时赌场通杀赌客赌注的一半。该赌场安排人员分别负责“作数”、望风、买菜煮饭等工作,陈某某在赌场的主要工作是“作数”(收取和赔付赌资)。2008年8月14日,公安民警查处该赌场并抓获黄某乙、黄某丙、黄某己处以行政拘留处罚;2009年5月26日,公安民警再次查处该赌场并抓获刘某甲、黄某庚处以行政拘留处罚;2010年11月6日,公安民警第三次查处该赌场并抓获苏某某、黄某壬处以行政处罚;2011年5月8日,公安民警第五次查处该赌场并抓获黄某戊、刘某甲、黄某寅等处以行政处罚。该赌场不顾公安机关多次打击处理,一直经营至2012年4月才停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民警扣押的涉案赌具和赌资;2.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行政案件询问笔录材料;3.证人蔡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和同案犯黄某丁、黄某丑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是受雇佣在赌场工作,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则
2015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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