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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街道**村**68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6日;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线陈某甲(另案处理),在网址为“http://gs.tltkl.com/indrx.php/”的赌博网站内开设四级代理帐户“www559”,接受参赌人员李某甲及其本人投注参与“北京赛车”赌博,从中抽成获利,其中,接受李某甲的投注金额达人民币374338元,其本人投注金额人民币1872元,合计接受投注金额达人民币376012元。

2019年4月9日,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接举报后在南安市**街道“***”小区3栋3单位717室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依法扣押被告人陈某某用于网络开设赌场的两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工作说明、网络赌博网页截图、手机微信截图、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

2. 证人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5. 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灿辉

        陈玲玲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光盘十八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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