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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 年5 月22 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5月21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协助同案人林某某(另案处理)收取“六合彩”投注,通过当面或微信收取参赌人员徐某某、杨某某、林某甲、徐某甲、林某乙等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共收取“六合彩”赌博投注约210期,赌资人民币252000余元。2019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连江县**镇**村**路**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六合彩宣传单、投注单、记账簿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及截图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注册信息,银行存款明细单、银行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杨某某、林某甲、徐某甲、林某乙等证言;

3.同案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6.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人员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协助他人非法接受“六合彩”投注赌资达25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东斌

检察官助理:高居岚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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