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组团**栋**,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街道**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3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租赁了重庆市南岸区上海城**栋**的房间,通过登录澳门银行网络赌博平台中的龙虎视讯直播网站作为工具开设赌场,以押“龙虎”的方式接受赌客投注,被告人陈某某每天为每个赌客提供10元的伙食费,招揽赌客前来该房间参与赌博。截止案发当天,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共计盈利13000余元。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上海城** 栋**开设赌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李某某、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5.电子物证勘验光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终端传输赌博视频,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缴纳罚金的情况下可适用缓刑,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李云鹏
检察官助理:谭建荣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783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