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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2********,汉族,中专文化,江阴**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住江阴市****花园****。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孙某某、杭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均已判刑)等人结伙,利用手机建立“金至尊娱乐城”系列微信红包赌博群,设立赌博规则,组织他人以“微信红包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4月25日至同年6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受雇担任微信红包赌博群的排庄手,期间该赌博群抽头渔利计人民币8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4000余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刑事判决书,制作的扣押清单,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及共同犯罪人孙某某、翁某某、龚某某、谢某某、刘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飞    

检察官助理:许筱莲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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