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街道**居委**9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至5月29日,陈某甲(另案处理)召集被告人陈某某和陈某乙、蓝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广东省罗定市**广场对面**公寓一楼从事以网络刷单方式为境外赌博平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陈某甲负责与上级支付平台和下级码商的对接并控制提成分配。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乙、蓝正斌负责缴纳保证金银行卡的接收与下派、对接上级平台与下级码商之间的对账业务和在闲鱼网、拼多多商品交易平台上发布虚假商品信息,建立收款账户,并在交易平台生成收款二维码或支付链接供赌博网站支付结算。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江苏中华支付平台上,通过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招揽的码商,为境外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业务数额达2 7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同案犯万某某、顾某某、陈某丙、徐某某、付某某、贾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搜查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5.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手机数据及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满群
2020年11月9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