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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11970********,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华镇**某某村**某某*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澄海区**莲华镇**某某村某某**路*巷*号的住家二楼开设一“木虱鱼”赌场,招引周边群众参与赌博,从中抽水获利。2019年12月25日下午,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及参赌人员钟某君、许某某、林某甲、詹某辉、林某乙迎等人(均已作行政处罚),查扣赌资1970元,扑克纸牌15付。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如下:

1证人林某俊、钟某君、许某某、林某甲、詹某辉、林某迎的证言;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的赃物及照片;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刑事案件现场照片;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20年3月20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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