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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引诱卖淫案)_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6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引诱卖淫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转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引诱卖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2月,杨某某(已起诉)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学对面先后租赁两处门面房开设“久魅养生馆”及其分店“全球购飞马淘”,2018年4月与李某某在**路**花园南门租赁一门面房开设“龙悦养生馆”,先后招募、接收十余名卖淫人员,提供食宿,由丁某某(已起诉)负责管理、汪某某(已起诉)负责培训,并先后在尚某某、鲁某某、王某甲(均已起诉)等人协助下,组织该十余名卖淫人员在上述店内进行卖淫活动,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收取嫖资。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与汪某某共同引诱张某甲从事卖淫活动。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上网追逃,2019年4月29日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号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罗泾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POS机、收款码、手机、收款宝、电脑主机等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群部分聊天内容、扣押、发还清单、记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杨某某、丁某某、李某某、汪某某、王某甲、顾某某、鲁某某、孙某某、王某乙等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证人张某甲、丁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顾某某、鲁某某、林某某、张某乙、孙某某、王某乙等人辨认笔录;

6.“久魅养生馆”、“龙悦养生馆”搜查、检查笔录;

7.连云港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连公(网)检[2018]074、080号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引诱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应当以引诱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9115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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