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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德惠市******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15时许,李某某(已判刑)驾车载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在经过万宝镇曾家村路口时,路遇被害人郭某某(精神病患者)在路上拦车,三人下车查看情况时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冲突。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与李某某一起追打被害人,李某某用臂力器将郭某某头面部打伤。经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某身体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 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德惠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清

2019年9月20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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