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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强制猥亵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汉族,中专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与被害人郑某某情感纠纷,到郑某某位于惠安县**镇**小区**幢**梯**室的租房去找郑某某,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在该梯**楼楼梯处,被告人陈某某不顾被害人郑某某挣扎、反抗,强行搂抱、亲吻郑某某,脱掉郑某某外套并抓摸其胸部,拉扯郑某某内裤并抓摸其阴部,造成郑某某手臂、大腿等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未构成轻微伤。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惠安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惠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胁迫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映红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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