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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强制猥亵案)_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户籍地峨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峨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2月4日因期满解除;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本院批准,由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红涛、曹莉,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 月9 日8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进入被害人杨某(女,43岁)位于本县**乡**村**组家中,趁被害人杨某打开卧室门之机对被害人杨某采用搂抱、亲吻方式实施猥亵。被害人杨某采用手抓、脚踢等方式进行激烈反抗致使双方均有受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逃离现场。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民警在家中带至公安局进行讯问,其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当日晚,公安民警分别提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杨某的指甲和手指擦拭物。   

2019年7月3日,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1 、送检的被害人杨某右手中指指甲检出的DNA与被告人陈某某在 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42×1017;2、送检的被害人杨某右手五指擦拭物检出的DNA 与被告人陈某某在除D7S820外有14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52×1017

2019年7月31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对其2019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7月30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对其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式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瑛

检察官助理:李蔚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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