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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强制猥亵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178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51988********,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县,住**镇**村**号。于2020年2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22时许, 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镇**市场附近的公园内,见被害人陈某乙一人在公园的湖边行走,即尾随陈某乙,后将陈某乙捂住口鼻强行拖进草丛中,用身体压在陈上风身上用手伸进陈某乙的衣服内抚摸胸部及下身。后陈某乙谎称自己有新冠炎病,陈某甲才停手逃离现场。陈某甲于同年2月20日在**镇**市场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强行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松柏

2020年522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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