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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强奸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宜兴市**镇**村**号(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程某某和被告人陈某某的值班律师林佳雯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程某某,后二人于2020年1月6日晚一起在宜兴市**街道**餐馆吃晚饭并喝酒。饭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程某某带至宜兴市**镇**路**号**宾馆**房间,趁其醉酒与其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友代其赔偿了被害人,被害人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谅解书、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说明等书证;

2.证人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书;

6.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录音录像资料、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瑞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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