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4********,汉族,高中文化,遂溪县公安局**派出所治安队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袁婉婵,广东向宁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犯罪地在遂溪县,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同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5月26日,被害人黎某某因网络推销火龙果生意的需要入住了遂溪县**镇**旅业**房。于2020年5月30日22时许,被害人黎某某因在互联网上被电信诈骗约人民币18万元一事到遂溪县**派出所报案。于2020年5月31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回到**派出所后,知道被害人黎某某遭遇诈骗而情绪低落,于是主动安慰被害人黎某某,两人互相添加了微信好友。
被害人黎某某回到旅馆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微信上邀请被害人黎某某出去吃宵夜,被害人黎某某同意了。于2020年5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本人小汽车搭载被害人黎某某到遂溪县城吃宵夜,在回去遂溪县**镇的路上,被害人黎某某说自己房间里有一把水果刀,如果不去报案的话真的会想不开,于是被告人陈某某说怕被害人黎某某想不开会做傻事,提出要将该水果刀拿走。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到房间拿刀为由,在**房内对被害人黎某某实施了强奸。
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因担心被害人黎某某会因为遭遇诈骗、强奸而自杀,或者控告其强奸,不断地让**旅业老板娘许某某去安慰被害人黎某某,并试图通过许某某和被害人黎某某达成补偿协议、私了此事,但是被害人黎某某表示拒绝,于当天早上8时许报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指定管辖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
4. 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5. 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6. 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 **旅业入住登记表、 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监控;
8.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9.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表;
10. 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20年9月11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湛江港公安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贰册、光碟壹张、U盘壹个,检察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