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未检刑诉〔2017〕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亚米”,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强奸罪,2017年7月2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7年8月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被害人柯某某,双方保持朋友关系交往。2017年初的一天,陈某某和柯某某到化州市**镇**大院玩,双方聊起各自的情况,陈某某得知柯某某的出生日期为2003年**月**日(公历出生日期为2004年**月**日)。2017年3月份的一天,陈某某和柯某某在化州市**酒店开房休息,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柯某某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柯某某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2017年7月4日晚上,柯某某叫陈某某带其外出打工,陈某某与柯某某去到化州市**宾馆开房休息,陈某某和柯某某又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锋
2017年10月18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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