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16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里**号**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1日,本院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完毕后,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新浪微博”认识被害人李某某,以支付酬劳为诱饵,欺骗被害人李某某拍摄裸照。同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约被害人李某某至集美区**路**号,并拍摄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裸照。同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以照片不合格为由,再次约被害人李某某到上述地点拍摄裸照,并借机与其发生性关系。
同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欲再次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遂再次以拍照为由约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知道被告人陈某某欲再次与其发生性关系,遂拒绝前往。被告人陈某某遭拒后,通过手机彩信、微博私信将之前拍摄的裸照发送给被害人李某某,并以通过“抖音”公开被害人李某某的裸照相威胁,约其在集美区万科云城见面。随后,被害人李某某报警。民警到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约定见面的地点,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由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已支付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8.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为了犯罪制造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沙
检察官助理:吴昌辉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4.U盘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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