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53********,汉族,长丰县人,文盲,农民,住长丰县**乡**村**村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4日被长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1日补查重报;4月23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5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妹妹家(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老县委宿舍楼**栋**室)洗完澡后,碰到来找其侄女玩耍的被害人张某甲(女,2013年8月3出生)。因家中无人,被告人陈某某趁机将张某甲抱至门口楼道处,用手指和生殖器摸、蹭张某甲生殖器。持续约一至二分钟后,被邻居吴某某发现,吴某某将陈某某控制住后,让张某甲喊来在附近做烧烤生意的父母杨某甲、张某乙,杨某甲赶至现场后电话报警,水家湖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将陈某某抓获后移交刑事侦查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张某乙、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6. 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 欣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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