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捕前住辽阳市太子河区**街道**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2日被太子河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王某甲,女,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021950********。肢体残疾二级。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三月中旬一天晚上9时许,在辽宁省黑山县大虎山镇三台子村被害人王某甲家中,扒掉因残疾瘫痪在床的母亲王某甲的裤子,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2.2019年4月份,被害人王某甲来到辽阳市太子河区望水台街道段家河村亲属王某乙家居住,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5时许,在王某乙家炕上,扒掉王某甲的裤子,强行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王某甲极力反抗、呼救,王某乙听到呼喊声赶来制止了正在实施强奸的陈某某。
3.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上午10时许,在辽阳市太子河区望水台街道段家河村王某乙家炕上,再次扒掉王某甲的裤子,强行与王某甲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王某甲极力反抗、呼救,王某乙听到后赶来制止了正在实施强奸的陈某某并报警。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2)王某甲残疾人证;
(3)陈某某户籍信息;
(4)陈某某前科犯罪查询表;
(5)被监管人员入所体检表;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书(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司鉴所【2019】精鉴字第434号);
6.勘验笔录;
7.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多次强奸残疾的母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春玲
检 察 员 助 理
王佳茵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2张;
4. 《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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