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任,住来安县**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来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以谈心说话为由来到公司同事张某某居住的来安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房间。被告人陈某某进入张某某家客厅后对张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被张某某当场拒绝。被告人陈某某随即将张某某强行拉拽至卧室并按至床上,用身体压在张某某身上,一只手控制住张某某的两只手,另一只手伸到张某某的睡衣内进行猥亵,欲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张某某剧烈反抗并用脚踢、牙咬陈某某,至被告人陈某某强奸未能得逞。
2019年11月5日夜间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欲再次向被害人张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因多次拨打电话张某某均未接听,陈某某遂来到来安县*镇**小区**栋**单元,通过排水管道、窗户从一楼攀爬至三楼张某某的住处,后翻窗进入室内,被张某某发现。被害人张某某拿起厨房的菜刀逼迫驱赶,至被告人陈某某离开现场。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6.电子数据:涉案手机即时通讯数据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彬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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