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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强奸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村委。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2月2日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1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7年4月2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8月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将通过电话认识的被害人叶某某,带至新蔡县韩集镇**村委陈某甲家中,被告人陈某甲采取殴打、锁铁链等方法,限制被害人叶某某人身自由,致叶某某轻微伤,威胁强迫被害人叶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直至2019年6月3日被害人叶某某逃脱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截棍、铁链子等作案工具。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党员证明、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丁、张某丙、张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驻)公(物)鉴(DNA)字(2019)1478号。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芯华

2020年1月6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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