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曹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朋友叶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陈某甲,当天曹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白杨林小区其住处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曹某某和陈某某一起生活了几天后觉得陈某某有点憨不想要,便通过其外甥女王某某将陈某某介绍给毕节市七星关区燕子口镇小堡子村的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在一起生活了近三个月,期间多次与被害人陈某甲发生性关系。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陈某甲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案发期间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疾病证明书、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被害人精神发育迟滞,仍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畅
检察官助理 卢瑶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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