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强奸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于1992年9月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2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步行至本区**街**村**号,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朱某甲的家中并到二楼卧室,欲行盗窃时,因怕在床上睡觉的朱某甲继女朱某乙喊叫而将其掐晕,遂起色心,亲吻、抠摸朱某乙阴部并欲对其实施奸淫,后因身体原因致使奸淫无法完成。经武汉中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朱某乙颈部外伤系被人用手掐所致,双眼部未受直接暴力作用,而眼球结膜出血系机械性窒息常见征象,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被告人陈某某身份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朱某乙身份信息材料、病历及受伤照片;3.证人廖某某、朱某甲证言;4.被害人朱某乙陈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8.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犯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颖

检察官助理谌壮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建议书》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