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95********,苗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于2019年5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月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认罪认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以打车送被害人唐某某为由将被害人唐某某带至红花岗区东欣彩虹城河边,在未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后因醉酒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人身检查记录、提取笔录、鉴定文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文书;7.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8.监控视频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后因醉酒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但拒不认罪,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新睿
助理检察员: 杨 焱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园**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66848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三张,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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