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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强奸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乡**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灯塔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8日14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前往被害人赵某甲家中,欲与赵某甲发生性关系。因赵某甲奋力反抗,陈某某便用语言威胁并殴打赵某甲,赵某乙到赵某甲家撞见陈某某跪在赵某甲身上殴打,因赵某甲和赵某乙的反抗,陈某某被迫停止强奸行为。经检查:赵某甲的头部、颈部、双肩部、背部、左大腿、右手六处均有外伤;陈某某的面部在**被抓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门诊病志、受伤情况照片;

2.被害人赵某甲陈述;

3.证人赵某乙、张某某、高某某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冰

                               检察官助理:王秀芳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谅解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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