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95********,汉族,大学文化,案发时为**写真摄影摄影师,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28日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穆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二人于2020年7月19日互加微信开始聊天,同年7月27日下午二人在阜阳市颍州区万达广场第一次见面,后二人共同吃饭、看电影,期间二人有拉手、搂抱行为。当日23时许,陈某某借故将穆某某带至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速8酒店8515房间,进入房间后,陈某某将穆某某按倒在床上,撕扯穆某某衣服并强摸其胸部,欲摸其隐私部位、试图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时,遭到穆某某激烈反抗而未能得逞,后穆某某躲到卫生间通过微信联系其母亲报警。经人身检查,穆某某后背有抓伤痕迹、前胸有淤青,衣服有一处破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速8酒店住客账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丽春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1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穆某某,女,21岁,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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