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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强奸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陈某某,,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先后于2009年10月、2018年3月分别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8月8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5年4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进入位于泗阳县**街南头西侧刘某甲家中二楼,对熟睡中的被害人宋某某采用**的方式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起身反抗,被告人陈某某遂对被害人实施摁肩膀、掐脖子等行为,后因被害人呼救,被告人陈某某未能得逞,逃离下楼被被害人亲属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勘验等笔录。

7.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凌

                                2020914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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