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盖州市**厂**,住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B****9号捷达轿车强行将被害人高某某带至盖州市**村**高速公路**树林中,不顾高某某反抗,在其驾驶的轿车内,使用暴力,强行与高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高某某、蔡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婷婷
检察官:孔化男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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