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1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住江西省万安县**镇**砖厂宿舍,因涉嫌强迫劳动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迫劳动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和2020年1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带着身份不明流浪人员胡某某(外号“*官”)和冯某某(音)在永丰县、丰城市、万安县等多地砖厂从事搬砖上车的工作。2018年年底,被告人陈某某又从云南带了三个身份不明的流浪人员:“某刘”、“某威”、“某子”来到万安县荷林砖厂从事搬砖上车的工作。
在万安荷林砖厂工作期间,胡某某、冯某某、“某刘”、“某威”、“某子”五人由被告人陈某某管理,每日连续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没有休息日,如果不愿意劳动便会遭到陈某某等人的打骂体罚。五人劳动报酬均被陈某某一人领取,陈某某只给他们提供简单的吃和住,并安排胡某某对其他几名流浪人员监督管理,不准外出,准时出工。2019年6月29日,“某子”在搬砖上车的时候突然中暑晕倒,经万安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冯某某、“某刘”、“某威”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被告人陈某某强迫胡某某、冯林某某劳动四年多,强迫“某刘”、“某威”、“某子”劳动四个多月,总共领取胡某某、冯某某、“某刘”、“某威”、“某子”五人工资约二十余万元人民币,现由砖厂代为退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万安县中医院治疗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卢某某、肖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冯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江西省万安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强迫多人无偿劳动,致一人死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劳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属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量刑情节,且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
检察官助理:罗**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大金某某现羁押于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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