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二刑诉〔2019〕7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汉族,本科文化,泗洪县公安局曹庙派出所原副所长,住泗洪县**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泗洪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日下午,受刘某甲(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已被判刑)指使,刘某乙(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已被判刑)等四人持刀到高某某家赌场滋事,持刀恐吓、驱赶在场人员,并将高某某家一张麻将桌砍坏。时任泗洪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被告人陈某某接警后处警,将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刘某乙以及作案工具砍刀2把、轿车1辆带回**派出所处理。后鲍某某找到时任**派出所所长李某某(另案处理)说情请求放人,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有人向李某某说情、刘某乙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情况下,徇情枉法,根据李某某安排,违反法律规定将拒不配合调查的刘某乙放走,将涉案车辆返还,将从刘某乙身上扣押的10600元交**派出所内勤入该所小金库,后李某某将该款作为奖金发放给所内民警。
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担心在执法检查中查出该警情,私自将该警情审批结果修改为简易治安纠纷调解,至2018年8月陈某某调离**派出所,陈某某未对该案依法处理、未将该案件进行移交,徇私枉法,致使犯罪嫌疑人刘某乙等人长期逃避法律制裁。2019年4月15日,泗洪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事犯罪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19年12月27日,泗洪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乙等人犯寻衅滋事罪,对该案作出判决。
另查明,2017年5、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收受鲍某某所送价值2000余元的洋河梦6白酒1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户籍证明、接处警记录、谈话笔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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