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抢劫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陈某某,诨名“*二”,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月23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于2001年6月26日被常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强奸罪、盗窃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盗窃罪,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溜门潜入桃源县**镇**村**组农户向某某家一楼卧室实施盗窃,从向某某的床铺棉被下盗窃477元人民币,准备离开时,被向某某发现,陈某某害怕向某某叫喊引来邻居,便采取捂嘴、言语威胁的手段,将向某某拽进卧室,推倒在床上,在卧室内陈某某顿生奸淫向某某的邪念,不顾向某某的反抗,强行脱掉向某某的鞋子和内外裤子,然后对向某某进行奸淫。

案发后民警提取了相关物证,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向某某的乳房擦拭物、内裤上的可疑斑迹与陈某某血样有一致的STR基因座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卢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强奸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陈某某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其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萍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常德市石门县看守所;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