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丽检公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住浙江省杭州市**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5月23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0日移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招摇撞骗罪
1999年3月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甲(已判决)、周某甲(已判决)以有香菇筒袋可收购为名,将福建古田县的曾某甲人骗至云和县**镇**路**号陈某某租住处,由陈某某与陈某甲设赌局,周某甲身穿经济警察服到场“抓赌”,以不给钱就送公安派出所去罚款相威胁,骗取曾某甲和陈某乙人人民币12000余元。
2、抢劫罪
1999年11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甲(已判刑)经预谋后,以有香菇筒袋收购为由,将福建省古田县的个体商贩黄某甲、江某甲骗至浙江省云和县**镇**路**号陈某某租住处,欲设赌骗取钱财。当晚,陈某某、陈某甲发现黄某甲、江某甲不会打扑克,又共谋用灭鼠药毒死两人后抢劫。次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甲将灭鼠药投至烧好的粉干中,端给黄、江两人食用。江某甲食后不久毒发倒地,黄某甲食后走到楼梯上呕吐。陈某某马上将黄某甲拉回房间,陈某甲到楼梯上清扫呕吐物。陈某某与陈某甲又在房内用自来水管猛击黄、江两人头部多下直至死亡,并从被害人身上劫得人民币18000余元。当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甲用铁丝、编织袋、塑料袋等捆绑包裹两被害人尸体并清理打扫现场。11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甲将两被害人尸体用三轮车拉到云和县凤凰山水库,绑上石头沉入水库。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江某甲系敌鼠强中毒和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他人信息伪造使用假身份证长期在逃。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杭州市**县**镇**幢**单元**室楼下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存款通知书、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周某乙、周某丙、姜某某、张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陈某甲、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书、毒物化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杀死两人的暴力方法劫取他人钱财,并沉尸水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设赌局冒充人民警察“抓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殷新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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