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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8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12月某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某甲、让某某(二人已判决)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深圳市龙岗区**高速****桥段附近工地,盗窃工地重1吨的手脚架钢管。后经鉴定,手脚架钢管价值人民币5500元。

2、2011年1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张某甲、吴某某、让某某(四人已判决)、“阿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建筑工地,先将工地保安员被害人张某乙控制、捆绑,后又将送砖块至此的被害人罗某某控制、捆绑,并将罗某某身上的现金抢走。之后,陈某某等人将工地内一批电缆线等建筑用工具搬上车运走并销赃。

3、2011年1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张某甲、“阿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号的**玩具厂。四人翻墙进入该厂,将负责值班的保安员被害人黄某某、苏某某控制、捆绑,并从苏某某处抢走手机一部、从黄某某处抢走手机一部及现金。之后陈某某等人将厂里一批塑胶原料及玩具半成品运走并销赃,得赃款约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面包车一辆;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王某某、张某甲、吴某某、让某某、莫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害人陈述:张某丙、张某乙、罗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或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四到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 移送案卷叁册、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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