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南省冷水江市**村**组**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报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后于同年2月10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08年12月底,被告人陈某某为谋钱财,与刘某甲(已判决)、“阿某某”(在另案处理)、“二某某”(另案处理)四人结伙,经事先预谋抢劫被害人许某某钱财,刘某甲事先提供了被害人许某某的手机号码及作案用匕首。2008年12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阿某某”、“二某某”以兑换港币为由,将许某某骗至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万源路2739号汉庭酒店8101房间内,三人分别对许采用毛巾塞嘴、电棍电击身体、匕首刺戳大腿等方法致许昏迷,并当场劫得许所携带的黑色挎包一只,内有人民币28万元、港币25.6万元、美金1800元、韩币180余万元。作案后,被告人陈某某等四人逃逸。陈某某从中分得部分赃款。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人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许某某被一名男子带至万源路2739号汉庭酒店8101房间后被其他三名男子殴打并抢劫及被抢的具体财物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3、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许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
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基本事实及同案犯刘某甲被判决的情况。
5、同案犯刘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伙同刘某某及其他两名男子实施抢劫被害人财物的事实。
二、聚众斗殴罪
2013年8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湖南省新邵县**镇**街鑫旺寄卖行,明知龙某甲(已判决)与他人约定斗殴,仍受其纠集,与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丙、龙某丁、刘某乙、张某甲、龙某戊(均已判决)等人一起,持管杀、砍刀、猎枪等作案工具对持管杀等工具前来斗殴的另一方人员张某乙(已死亡)、张某丙、陈某某、张某丁、蒋某某、谢某某、曾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展开迎战。期间,对方张某乙左颈部被砍伤,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系锐器所致左颈内静脉横断大出血死亡。被告人陈某某一方龙某甲头部被砍伤,构成重伤;龙某丙左手小臂被砍伤,构成轻伤。被告人陈某某逃逸。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两节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四份《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经审理确认的基本事实以及同案犯龙某甲、龙某乙等人被先后判决的情况。
2、同案犯刘某乙的供述、张某丙、张某丁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系龙某乙一方的“胖子”,与龙某乙、刘某乙等人一起持砍刀等工具与张某乙一方多人打架斗殴的事实。
3、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湖南省邵阳市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临床司法鉴定书之鉴定意见》证实,本案造成张某乙死亡、龙某甲重伤、龙某乙轻伤的严重后果。
4、湖南省冷水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的经过。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受龙某乙纠集,与刘某乙等人共同持刀具与对方迎战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系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实施抢劫犯罪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对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某兼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庆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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