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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9197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府前街100号工商银行门口对被害人彭某某实施拳头殴打,欲抢劫其手中的人民币5050元,后未得逞,被群众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抢赃款照片;

2.书证: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视频截图、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李某某、姜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路面监控视频、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纪东

202013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补充材料(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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