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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陈**,男,19******日生,云南省罗平县人,汉族,身份证号5322261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罗平县****村委会*****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于2015年4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0日以涉嫌抢劫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到罗平县**街道**村委会***村高**家老房子处,将高**家鸡圈里的6只鸡盗走藏匿在土路边,被告人陈**又转回高**家老房子准备再偷几只鸡时被高**发现,被告人陈**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钱**等人追撵、抓捕,在被人追撵、抓捕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杀猪刀当场将钱**杀伤。经鉴定,被盗的6只鸡价值人民币840元,钱**的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扣押清单、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杨**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钱**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罗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罗发改价认结论[2019]158号”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罗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罗公(司)鉴(法损)字【2019】00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曲)公(司)鉴(DNA)字【2019】1248号”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盗窃他人价值840元的土鸡6只、并在逃跑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用刀杀伤抓捕之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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