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汽检刑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镇**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市**镇**街**房。因涉嫌抢劫,于2020年5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见证值班律师:吴殿库。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市**区**路**宾馆附近,趁被害人金某某不备,将金某某搂住后推倒在地,威胁金某某交出手机及财物。被害人金某某摄于恐惧,将手机及钱包放在地上后,陈某某劫取手机,逃离现场。逃跑过程中,陈某某因金某某追赶并大声呼喊,将手机丢弃于路边,跑至**小区内,被群众抓获。陈某某引领民警将手机找回,并返还被害人。
经鉴定,涉案VIVO X9i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殷某某、张某某、荆某某证言;
4.被害人金某某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
7.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赞研
检察官助理:姜悦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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